一、管辖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市(分、州)人民检察院管辖。
检察机关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侵害英烈名誉荣誉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由办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管辖。
二、立案
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限于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情形。“履行职责”包括履行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审查起诉、控告检察、诉讼监督、公益监督等职责。公益诉讼案件办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线索进行初步审查评估。评估线索应当重点围绕线索的真实性、线索的可查性、线索的风险性等。
经审查认为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行为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立案。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立案决定书》。
三、诉前程序
检察机关审查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查明:行为人实施了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行为;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侵权主体及各主体责任分配;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以及各证据之间是否存在冲突;法律适用,包括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参考的政策性文件等;其他需要查明的内容。
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检察官办案组办理。经过审查,应当制作《诉前审查报告》并明确提出是否发出检察建议、公告或终结审查的处理意见,并经集体讨论。集体讨论形成的意见,应当报检察长决定。检察长认为必要的,可以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对审查终结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区分情况作出下列决定:终结审查;在全国范围发行的媒体上公告告知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经过诉前程序,应当制作《起诉审查报告》,提出是否提起诉讼的处理意见,集体讨论后,报经检察长决定。检察长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拟决定不提起诉讼的,应当制作《结案决定书》。
四、支持起诉
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决定支持起诉的,应当制作《支持起诉意见书》,并发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五、提起诉讼
经过诉前程序,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的,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
六、二审
检察机关认为一审未生效裁判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案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与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共同出庭。
七、执行
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而被告未按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履行的,由人民法院移送执行。
八、诉讼监督
检察机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履行对民事公益诉讼审判、执行活动的监督职责。